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助力我市直播电商发展,全面提高直播电商的覆盖面及参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一)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积极开展直播活动,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
(三)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四)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自申请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认定起的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指受到行政处罚且罚款15万元及以上),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近一年实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优先。
(二)近一年直播时长达到1000小时以上的企业优先。
(三)拥有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等企业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中山市商务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每年认定的企业数量不多于10家。
(四)公示。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五)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正式认定为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附 则
更多推荐
MORE RECOMMENDATIONS